【案情经过】
2021年4月30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某区湖滨湿地整改提升工程升降桩及车牌识别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承包的某区湖滨湿地整改提升工程升降桩及车牌识别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内容。承包方式为固定价承包,包工、包材料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20.7万余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预付款8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该工程于2021年6月1日经验收合格并于当日移交。2022年1月13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3万余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5万元,尾款4.3万余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3万余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5%/年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事实认定及后续还款方案的确定。
首先,关于欠款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供了工程合同、验收移交记录以及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付款项事实及具体金额均明确表示无异议,双方在案件事实层面不存在实质性争议。
其次,关于还款方案与违约责任的承担。虽然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其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通过调解程序,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予被告合理的筹款时间,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计划,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裁判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区湖滨湿地整改提升工程升降桩及车牌识别系统工程合同》项下的剩余工程款9.3万余元;
二、法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并同样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某科技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