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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旭律师代理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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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东旭律师在二审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首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成功证明刘某甲系主动发送解除通知,将一审认定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成功改判为“经济补偿金”,大幅降低了公司的赔偿金额。其次,针对加班费争议,细致质证微信群考勤截图,厘清包薪制下的工时事实,有效剔除了不合理的延时加班诉求。最后,在混同用工认定上,结合工商登记与用工管理事实进行抗辩。李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分析,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X于2023年2月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初,刘XX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包括支付加班费4.4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失业金损失1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并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刘XX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某餐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其支付赔偿金2.2万余元及年休假工资一千六百余元,驳回加班费等其他诉求。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东旭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时间及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二是刘XX主张的加班费是否有事实依据及具体金额;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及天数;四是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的失业金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五是两家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解除时间,刘XX通过微信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劳动者主动解除,某餐饮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而非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加班费,结合微信群考勤截图及工资发放记录,认定某餐饮公司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万余元,对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因已包含在包薪制中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维持一审一千六百余元的判决。关于失业金损失,因未证明社保机构不能补办,不予审理。关于连带责任,两家公司在管理人员、用工管理上存在混同,判决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支持了某餐饮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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