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以产品无合格证拒付货款,法院不予采信,成功追回剩余货款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甲公司】委托,处理一起工业品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原告甲公司】按照【被告C】微信下达的订单,向其交付约定型号产品,完成货物交付。交易过程中,应【被告C】指示,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被告C】仅支付小部分货款,剩余几千元货款长期拖欠。【被告C】拒付货款的主要抗辩理由为:供货方没有交付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品牌名称和其内心预期不符,下游客户无法完成项目验收,因此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整理微信订货聊天记录、出库发货单据、物流凭证、增值税发票、部分回款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抗辩自身并非实际买受人,本案实际交易相对方是个人【被告C】。
案件开庭审理,【被告C】到庭应诉,坚持以产品缺少合格证、品牌名称不符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并且提交网络查询截图作为抗辩证据。李秀萍律师发表完整代理意见:第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产品品牌型号完全按照【被告C】下单要求进行供货;第二,货物已经完整交付,并且【被告C】已经将货物流转下游投入实际使用;第三,双方事前并未约定将交付产品合格证作为支付货款的前置条件,交付合格证属于合同附属义务,不能以此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第四,下游客户验收风险,属于买方自身商业风险,不能转嫁到供货方。
一审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实际买受人为【被告C】,判决由【被告C】承担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驳回我方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拿到一审判决后,【被告C】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秀萍律师继续代理,针对对方新提交的证据逐项质证,厘清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法律边界。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债权得到终审生效判决保护。
二、案件总结
1.商事交易并非只有书面合同才算成立,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物流凭证、发票,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完整证实买卖合同关系。
2.交付产品合格证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付款前置条件,买受人不能单纯以此为由拒付全部货款;货物已经接收、投入使用后,该抗辩更难得到法院支持。
3.认定公司债务加入,必须要有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仅有开票行为,不足以认定公司需要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4.下游客户无法验收、无法回款,属于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转嫁给上游供货企业。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悉中小微企业线上商事交易的裁判规则,能够充分挖掘电子聊天记录、物流单据等碎片化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案当中,李秀萍律师一、二审全程代理,直面买方“缺少合格证拒付货款”的常见商事抗辩,清晰区分合同主义务和附属义务,对对方提交的抗辩证据逐项予以驳斥。
李秀萍律师没有局限于仅仅追求拿到胜诉判决,同时厘清交易主体,区分个人收货人和开票主体的法律责任,帮助供货企业追回拖欠货款以及逾期利息。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工贸企业买卖纠纷的实务能力,对同类无正式书面合同的线上供货欠款案件,具备较强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