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债权代位取得纠纷、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成功取得追偿债权,全额支持本金及利息诉求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李秀萍律师 在线
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80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债权代位取得纠纷、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成功取得追偿债权,全额支持本金及利息诉求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案外人某培训机构主体,因房屋租赁关系,对【被告C】、【被告D】享有房屋占有使用费到期债权。因【被告C】、【被告D】长期拖欠占用房屋产生的费用,案外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A】出于避免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财产被查封冻结的考虑,作为第三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了几万的调解款项,清偿了该笔债务。

 

债务得到清偿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法定转移至代为履行债务的【原告A】名下。但是【被告C】、【被告D】拒不向【原告A】偿还该笔代为垫付的钱款。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梳理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工商档案、法院调解材料、银行转账凭证、第三人陈述等全套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C】、【被告D】共同偿还我方代为垫付的几万本金,并且承担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两名被告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本案开庭审理,【被告C】、【被告D】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李秀萍律师到庭参加全部庭审,向法庭完整阐述案件事实:案涉房屋实际是由二名被告实际占有、对外转租并且收取租金;培训机构注销之后,仍然是二被告持续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是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实际承担主体;我方当事人属于对债务具备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之后,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对二被告的追偿权利。

 

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因第三人代为履行取得债权,判决二名被告共同向我方偿还对应的本金,并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持我方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原告证据不足的一小部分金额,法院予以剔除。虽然被告缺席庭审,但是我方完整证据链条足够查清案件事实,我方主要诉讼请求全部获得判决支持。拿到判决后,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释X后续强制执行途径,指导当事人准备后续执行的相关材料。

 

二、案件总结

 

1.根据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原债权人的债权法定转移给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第三人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

2.被告拒不出庭不等于原告当然胜诉,原告需要提交完整证据链条,把债务来源、代为付款事实、被告实际义务主体身份全部证明到位,法院才可以支持原告诉求。

3.商事主体注销之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实际收取转租收益的实际使用人,需要承担房屋占有使用费,并不局限于已经注销的合同签约主体。

4.诉讼当中,适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各类支付账户,可以极大提升后续案件执行兑现的概率。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练掌握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法定转移的法律规则。本案两名被告全程拒不到庭应诉,李秀萍律师细致梳理租赁合同、工商登记、法院调解文书、银行转账凭证、第三人证言,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向法庭论证我方依法取得追偿债权的法理与事实。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条件下,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代为垫付的款项,同时争取到资金占用利息。

 

李秀萍律师不仅完成立案、庭审代理,同时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向当事人做好判后执行指引,全流程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展现处理新型债权追偿类民商事案件的专业办案水平。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秀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秀萍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81
李秀萍律师
13303202****1797 执业认证
  • 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 137 3676 768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