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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货物尾款拖欠诉讼,二审维持原判,全额支持货款给付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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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货物尾款拖欠诉讼,二审维持原判,全额支持货款给付诉求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代理【原告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作为供货企业,与【被告C】长期存在产品供货业务往来,双方没有签署正式书面买卖合同,全部业务沟通、订货确认均通过微信线上沟通完成。【被告C】向我方订购特定型号工业产品,【原告甲公司】按照约定完成货物交付。后续【被告C】支付部分货款,尚剩余几千元货款一直拖欠不予支付。

 

【被告C】拒绝付款的核心理由为:供货方没有向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无法通过下游项目验收,因此有权拒付全部剩余货款。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甲公司】委托,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出库发货单据、物流凭证、对方部分付款记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以及逾期利息损失。

 

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C】坚持抗辩,认为供货方没有交付产品合格证书,属于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同时主张产品品牌标识与自己内心预期不一致。李秀萍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双方微信沟通已经明确订货的产品品牌型号,供货方完全按照对方下达订单交付货物,被告收到货物之后,已经将产品向下流转、实际投入使用;本案双方交易中,交付合格证书并非双方明确约定的先履行义务;被告不能以没有证书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同时李秀萍律师对被告提交的网络查询截图等抗辩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反驳。

 

一审法院采信李秀萍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C】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被告C】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继续坚持产品缺少合格证书、品牌名称不符,主张应当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在二审程序中新提交产品图片、网络查询截图等多份证据。

 

二审审理阶段,李秀萍律师针对上诉人二审逾期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批证据不属于法定二审新证据,同时结合全案事实,阐述买卖合同当中交付货物与交付附属资料的义务边界,以及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货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我方供货企业的货款债权得到终审生效判决保护。

 

二、案件总结

 

1.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物流记录、付款凭证,可以作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货物已经交付的有效证据。

2.买卖合同纠纷中,交付产品合格证属于合同附属义务,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为付款前置条件,买受人不能单纯以没有收到合格证书,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若买受人已经实际接收、使用货物,拒付货款的抗辩更加难以被法院支持。

3.民事诉讼二审当中,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形成的关键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4.企业日常贸易往来,应当尽量完善订单确认、交货验收流程,明确约定资料交付、验收标准、付款节点,减少后续产生纠纷风险。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悉中小企业无书面合同的线上贸易类买卖合同纠纷,能够充分挖掘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据等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案当中,李秀萍律师一审阶段固定全部交易事实,针对买方“无合格证拒付货款”的常见抗辩精准抗辩;二审面对对方新提交的多份证据,依法发表质证意见,厘清主合同义务和附属资料交付义务的法律边界,一、二审均取得胜诉,帮助供货企业追回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中小企业商事纠纷的实务能力,即便缺少正式书面合同,也可以依托碎片化电子交易证据,维护企业的商事债权,为中小微企业处理线上贸易欠款纠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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