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成功撤销亲属间低价转移房产行为,保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责任财产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本案债权人撤销权一审、二审全部诉讼工作。【原告A】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对【被告B】的合法到期债权,债权转让手续完备,债权转让通知也依法送达债务人【被告B】。经执行程序查明,【被告B】名下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李秀萍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房产交易档案后发现,【被告B】在对外负债诉讼审理阶段,将自己名下房产,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被告C】,双方属于舅甥近亲属关系。房产过户完成后,【被告C】又立刻将该房屋向XX行办理大额抵押。房屋完成过户之后,该套房屋实际仍然由原债务人【被告B】继续居住使用。
李秀萍律师梳理全部交易流水、抵押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执行终结裁定、债权转让全套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被告B】向【被告C】转让房产的交易行为,将不动产恢复登记至原权利人名下,并要求对方承担我方支出的几千元律师代理费用。
一审庭审中,【被告C】抗辩:房屋交易价格属于合理市场价格,是正常买卖,自己属于善意购房人,并不知晓舅舅对外负债,房屋允许舅舅居住只是出于亲情帮扶。李秀萍律师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三项法定构成要件展开举证及法庭辩论:第一,债务人在涉诉负债期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核心房产;第二,该财产转让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第三,交易双方属于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结合交易时间、过户后房屋仍然由原债务人居住等客观事实,应当推定受让人【被告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审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判令恢复不动产登记,并支持我方部分律师费诉求。【被告C】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单方委托的房产评估报告等多份证据,坚持主张交易价格公允、自己属于善意买受人。
二审阶段,李秀萍律师继续代理,针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逐项质证,指出上诉人单方委托评估报告证明力弱,XX行抵押评估价值、同地段房屋市场行情可以印证案涉房屋转让价格显著偏低;亲属之间房产交易,对受让人的善意审查标准应当高于普通陌生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结果,我方当事人成功保全债务人核心责任财产,为后续债权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案件总结
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2.亲属之间不动产交易,司法审查标准更加严格,不能仅凭一纸买卖合同就认定属于正常善意交易,法院会结合交易时间、价格、亲属关系、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综合判断主观知情状态。
3.债务人在面临债务诉讼时,将名下主要房产过户至近亲属名下,即便形式上存在转账流水,依然存在被法院撤销的法律风险。
4.债权转让取得权利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合理的律师维权开支,可以请求由过错的交易双方予以承担。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精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这类疑难债的保全案件。接受委托之后,李秀萍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不动产档案,完整梳理债权转让、执行、房产交易、亲属关系全套证据,精准把握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面对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提出的善意买卖、价格合理等全套抗辩,李秀萍律师从证据规则、亲属交易特殊审查标准多角度进行有力反驳,一、二审均获得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成功撤销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保住债务人最重要的执行财产。
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执行前端衍生疑难民事案件的专业能力,不仅仅处理普通诉讼,还可以通过撤销之诉破解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困境,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提供成熟代理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