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纠纷、双方均同意离婚,代理女方,成功处理子女抚养、债务认定、居住权益诉求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李秀萍律师 在线
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681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离婚纠纷、双方均同意离婚,代理女方,成功处理子女抚养、债务认定、居住权益诉求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被告B(女方)】委托,代理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起诉要求与我方当事人【被告B】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多笔贷款,同时存在亲属之间的转账往来;双方购置一套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原告起诉诉求:判决准予离婚;儿女各抚养一名;要求确认银行几十万贷款以及向原告亲属的两笔合计十几万转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全面梳理本案证据,针对子女抚养、债务认定、房屋居住权益三大核心焦点制定代理方案。第一,婚姻关系方面,我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尊重双方意见,女儿归我方当事人抚养,儿子归原告抚养,但提出双方收入水平接近,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应当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第二,债务方面:认可银行那笔几十万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提出分割债务应当考量婚姻当中原告存在的重大过错;针对原告主张来自其亲属的两笔十几万转账,李秀萍律师提出,仅有转账流水,没有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款项更符合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特征,不应作为共同债务由我方共同承担。第三,对于尚未办证的房产,因为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所有权,李秀萍律师向法庭重点提出,我方当事人携女儿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请求法院考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我方及孩子的居住权益。同时,我方也提出我方名下部分对外负债,请求法庭予以审查认定。

 

本案开庭审理,李秀萍律师完整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女分别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互相享有探望权;确认案涉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向其亲属的十几万款项,因证据不足,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房屋没有产权证,所有权不予处理。判决充分采纳李秀萍律师关于债务认定、子女抚养费的核心代理观点,保障我方当事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现实居住使用现状。

 

二、案件总结

 

1.离婚诉讼中,仅有亲属转账流水,没有借条、共同签字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笔转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在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形下,可以争取互不支付抚养费的裁判结果。

3.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分割,但律师可以向法庭重点陈述,请求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

4.离婚案件债务认定标准严格,并非有转账记录就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借款合意、款项用途综合进行判断。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当中夫妻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本案中,李秀萍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面对原告提出巨额共同债务的主张,精准抓住证据漏洞进行有力抗辩,成功将原告主张的十几万亲属转账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避免我方当事人背负额外债务。同时李秀萍律师充分争取子女抚养合理方案,实现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互不给付抚养费的结果,并且向法庭重点阐述妇女、儿童居住权益保护问题。

 

李秀萍律师从债务抗辩、子女权益、居住保障多维度全方位维护委托人利益,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驳斥缺乏依据的债务主张,最大限度降低我方当事人的经济风险,体现家事律师处理复杂债务离婚案件的专业水准。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秀萍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秀萍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681
李秀萍律师
13303202****1797 执业认证
  • 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 137 3676 768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