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原告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未判离,留存后续再次起诉途径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A】与【被告B】经他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未成年儿子。后期双方夫妻感情不和,自某一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子长期跟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实际照料。【原告A】认为长期分居已经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性,遂委托李秀萍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婚姻登记材料、子女出生证明,梳理分居生活、子女由原告实际抚养照料的相关事实,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我方【原告A】直接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几千元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开庭审理,【被告B】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李秀萍律师到庭参加全部庭审,向法庭陈述双方婚姻经过、分居事实、孩子实际抚养现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二人婚姻基础尚可,虽然夫妻之间沟通变少,产生矛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标准,双方仍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性。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驳回【原告A】本次离婚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李秀萍律师第一时间向委托人释X裁判结果,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本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当事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应当判决离婚,为当事人规划后续维权路径。虽然本次诉讼没有实现离婚结果,但本次诉讼相关庭审记录、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下一次起诉的重要事实证据。
二、案件总结
1.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起离婚的原告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分居、家暴、恶习等破裂事实;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法院有权判决不予离婚。
2.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但缺席不等于直接判离,法院依旧要审查感情破裂证据是否充分。
3.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不等于维权失败,本次诉讼形成的庭审笔录、证据,可以作为后续再次起诉的重要素材;判决之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属于法定应当判离情形。
4.家事诉讼有客观的裁判风险,律师应当提前向当事人充分释X诉讼预期,做好完整的后续方案规划。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悉离婚纠纷全流程诉讼规则,充分向当事人提示离婚案件客观裁判风险,完整完成本次一审全部代理工作。尽管本案因证据原因未能在第一次诉讼实现离婚诉求,李秀萍律师完整固定婚姻、子女抚养、分居相关案件事实,并且向当事人清晰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规划后续再次起诉的完整路径,保留当事人后续离婚维权渠道。
李秀萍律师不以“必须一次判离”作为代理目标,客观看待家事案件裁判风险,既充分履行本次诉讼代理职责,又为委托人做好中长期维权预案,体现家事律师客观务实、全周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专业素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