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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作为被告代理人,证据抗辩,成功实现不予判离,保住完整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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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作为被告代理人,证据抗辩,成功实现不予判离,保住完整家庭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被告C】的委托,在离婚诉讼当中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原告B】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B】诉称,原被告双方多次分分合合,曾经离婚之后又办理复婚手续;复婚后双方依旧矛盾重重,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实施家庭暴力,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两名未成年子女全部归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请求分割两套价值百万级别的婚内房产,其中一套依据婚内财产协议主张完全归原告个人所有,另一套主张分割对应共有份额。

 

【被告C】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C】认为,二人经过离婚之后再次复婚,本身就代表双方曾经有维系家庭的意愿。被告外出是经营生意,是为家庭获取经济收入,不属于感情不和的分居;原告诉称赌博、家庭暴力均不是客观事实;家庭存在巨额对外负债,原告只要求分割房产却回避巨额共同债务,有失公允;两名未成年子女尚且年幼,完整家庭环境对于孩子成长至关重要,双方之间仅仅是家庭琐事矛盾,仍然具备沟通和好的基础,希望法院给予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

 

李秀萍律师接受【被告C】委托之后,确立完整代理思路:第一,抗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长期分居、家暴、赌博均缺乏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第二,阐述双方曾经离婚又复婚的过往经历,证明双方婚姻具备感情基础,矛盾只是普通家庭生活摩擦,尚有和好空间;第三,重点针对两套房产发表代理意见:其中一套房产来源于家庭拆迁安置,牵涉案外人家庭成员财产权益,不能简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内财产协议,指出协议附有对应前提条件,不能孤立拿来作为分割依据;第四,向法庭提示家庭存在大额共同负债,不能脱离债务单独分割房产;第五,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角度,恳请法庭不判决离婚,给予家庭修复机会。

 

本案开庭审理,【被告C】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李秀萍律师独自到庭参与全部庭审,完整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围绕证据规则对原告各项事实主张进行质证、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存在家庭矛盾,感情有所疏远,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标准,双方仍然存在改善关系、和好的可能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全部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判决离婚,实现我方当事人保全完整家庭的代理目标。

 

二、案件总结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事实需要由提起离婚的原告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的,离婚诉请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2.离婚案件当中,涉及拆迁安置房等财产,经常牵涉案外人家庭成员的物权利益,该类房产不一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分割。

3.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应当结合签署背景、附加条件整体解读,不能只截取其中部分条款单独适用。

4.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多次发生矛盾冲突,只要没有达到法定感情破裂情形,法院依然会从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家庭稳定角度,给予夫妻修复感情的机会。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作为离婚案件被告代理律师,充分尊重委托人不愿意离婚、保全家庭的核心诉求,不机械导向离婚分割思路。本案被告本人无法到庭,李秀萍律师独立完成全部庭审工作,熟练运用证据质证、事实抗辩,针对分居、家暴、赌博、房产性质、婚内财产协议、共同债务多个争议点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李秀萍律师紧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判决离婚的法定要件,向合议庭充分阐述婚姻基础、子女利益、矛盾可调和的理由,成功说服法庭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为当事人家庭留下感情修复的机会。本案体现家事律师多元化的服务价值,不止处理离婚分割,也能够为希望维系婚姻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诉讼代理,守护当事人的家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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