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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女方,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保留另案处理财产债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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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女方,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保留另案处理财产债务空间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女方)委托,代理其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生活,之后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共同抚育子女,还共同建造家庭共有房产。婚姻存续后期,【被告B】多次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交往,对【原告A】造成严重精神与身体伤害,双方夫妻矛盾持续激化。【原告A】曾经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驳回之后,双方实质分居已满一年,被告依旧没有修复夫妻关系的实际行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没有和好可能性。

 

【原告A】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原告A】原始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请求对于婚内共同建造的房产,由我方享有七成产权份额;要求共同的几十万债务由被告承担七成;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同时客观评估案件风险:案涉不动产建造时间久,证据材料繁杂,房屋权属、债务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如果在本案当中一并处理房产与巨额债务,会造成审理周期拉长,案件争议点多,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当事人首要核心诉求是尽快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分析利弊,确定调解优先的代理策略,将解除婚姻关系作为首要目标,财产、债务拆分另案处理,避免在一次诉讼当中陷入复杂财产对抗,减少当事人时间、精力消耗。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李秀萍律师多次与对方、承办法官沟通谈判,向对方释明法律后果,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具备强制效力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房产、共同债务不在本案当中处理,双方可以后续另案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该调解方案快速实现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目标,同时保留了后续另行起诉分割房产、厘清共同债务的救济途径,兼顾当事人现实需求,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二、案件总结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2.离婚案件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次性把全部房产、债务处理完毕。当证据复杂、财产争议极大时,可以选择先解除婚姻身份关系,财产、债务另案起诉,降低本次诉讼审理难度,加快离婚进程。

3.家事调解不等于全部妥协,调解可以做分层处理,优先实现核心诉求,把复杂、证据不足的争议事项剥离出去,保留后续另行维权渠道。

4.婚姻当中一方存在婚外过错情形,当事人要区分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两个不同的诉讼目标,结合证据情况理性选择诉讼策略。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在家事案件代理中,不会机械追求“一案处理全部财产”,而是结合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证据完备程度,客观评估诉讼风险,给当事人提供务实可行的方案。本案当中,李秀萍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想要尽快摆脱破碎婚姻的首要诉求,发挥家事律师调解谈判能力,通过调解快速帮助当事人实现离婚,同时通过调解文书设计,为当事人保留后续另行主张房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权利,没有放弃实体财产权利。

 

李秀萍律师兼顾法理与实务,帮助当事人避开复杂财产争议带来的冗长诉讼,既解决身份关系的痛点,又保留未来财产维权路径,充分展现家事律师柔性化解纠纷、分层处理诉求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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