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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子女非亲生,成功主张返还多年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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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子女非亲生,成功主张返还多年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的委托,代理该起重大过错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男孩。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原告A】通过亲缘检测才发现,其中长子并非自己生物学子女。【被告B】自孩子出生之后长期隐瞒该重大事实,【原告A】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把孩子当作亲生子女抚养长达接近八年,投入大量金钱、时间、情感。次子系双方亲生子女。

 

【原告A】遭受巨大情感打击,夫妻信任基础彻底崩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委托李秀萍律师提起离婚诉讼。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亲子鉴定报告、多年生活消费凭证、婚姻相处的相关证据,制定完整诉讼方案,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非亲生的长子归【被告B】自行抚养,亲生次子由我方【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按月支付几千元抚养费直至成年;三、判令【被告B】返还【原告A】多年来抚养非亲生长子已经支出的抚养费几十万,并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四、因被告隐瞒子女血缘的重大婚姻过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十几万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车辆;六、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要求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由被告承担主要份额。

 

庭审当中,【被告B】进行多方面抗辩:辩称怀孕时已经告知过血缘存疑,不存在故意隐瞒;认为原告自愿抚养孩子,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主张原告诉求抚养费标准过高;否认自身存在重大婚姻过错,拒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车辆、债务的分割也提出不同意见。

 

李秀萍律师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开展代理工作:第一,亲子鉴定报告是客观书证,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前已经向原告告知血缘存疑的事实,应当认定被告存在长期隐瞒的重大婚姻过错;第二,原告在被欺骗的前提下承担非亲生子女抚养义务,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对应的抚养费用;第三,被告隐瞒子女血缘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处理抚养权尊重子女现有的实际生活状态;第五,财产分割应当适用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第六,对于涉及案外人的债务,由债权人另行主张,不在离婚案件当中直接处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李秀萍律师大部分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非亲生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次子归我方当事人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一千余元抚养费;综合本地生活水平,判令被告一次性向我方返还数万元被欺骗支出的抚养费;结合被告重大过错,判决被告支付几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共同车辆判归原告所有,由我方支付对方对应分割款;双方互相的金钱给付义务进行抵扣,最终判令被告向我方一次性支付折抵后的剩余款项;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各半承担,涉及案外人、对方不认可的债务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我方当事人多项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二、案件总结

 

1.在婚姻关系当中,一方隐瞒子女并非配偶亲生的事实,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

2.抚养费返还并非完全按照当事人主张的金额全额支持,人民法院会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家庭实际开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酌情认定返还的抚养费数额。

3.离婚诉讼当中,若部分夫妻债务另一方不予认可,并且涉及案外人债权人利益,离婚案件一般不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4.离婚案件处理抚养权,优先尊重孩子目前实际居住、抚养现状,充分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裁判。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悉婚姻家事当中“非亲生子女”这类疑难离婚案件,能够精准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中关于重大过错、不当得利返还、照顾无过错方等法律规则。接受委托后,李秀萍律师全面固定亲子鉴定等关键证据,梳理多年家庭开支情况,设计完整诉讼请求。庭审面对对方多项抗辩,李秀萍律师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充分说理,推动法院支持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分割共同财产,最大程度弥补当事人多年的情感伤害以及经济损失。

 

本案充分体现家事律师的实务价值,不仅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更善于处理婚姻当中重大过错带来的经济赔偿问题,全方位维护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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