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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矛盾引发刑事二审改判、重罪故意杀人罪改判故意伤害罪,当事人刑期大幅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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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矛盾引发刑事二审改判、重罪故意杀人罪改判故意伤害罪,当事人刑期大幅缩减

 

一、案件详情

 

本案系同居情侣感情破裂引发的暴力刑事案件,李秀萍律师接受【被告人F】委托,全程负责一审、二审刑事辩护工作。【被告人F】与被害人【被害人G】长期同居生活,双方分手之后依旧存在大量感情纠葛。二人就分手后续事宜当面沟通谈判的过程中,发生激烈言语冲突进而引发争执,【被告人F】随身携带刀具,冲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颈部受伤。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之后,【被告人F】实施自杀行为未遂,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害人后续出具书面谅解文书,对被告人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持刀攻击颈部这一人体要害部位,据此认定主观上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以故意杀人罪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李秀萍律师作为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全套辩护意见,核心辩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备杀人主观故意,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涉案刀具并非专门为本次冲突预先准备;同时向法庭申请对被告人开展精神病司法鉴定,请求法庭综合全案全部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李秀萍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定属于犯罪中止,结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一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之后,李秀萍律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X判决风险与上诉权利,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李秀萍律师重新完整复盘全部卷宗,比对伤情鉴定报告、病历资料、全部言词证据细节,进一步打磨完善二审辩护方案。

 

二审庭审当中,李秀萍律师重点发表辩护意见:第一,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故意。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损害后果,伤人之后立刻使用现场毛巾为被害人包扎伤口,事后还向被害人转几千元用于救治,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被告人存在既往抑郁就诊记录,随身携带刀具属于个人日常习惯,刀具不是为本次冲突提前准备。第二,本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定罪、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第三,即便法庭维持重罪定性,本案也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结合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判处刑罚过重,应当予以从宽。

 

二审出庭检察员最初建议二审维持原判。李秀萍律师紧紧围绕主观故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严格适用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开展法庭辩论。二审法院重新核查全部事实与证据,采纳李秀萍律师主要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直接杀人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当中定罪量刑部分,维持作案工具没收处理,改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案件总结

 

1.婚恋矛盾引发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不能仅凭打击部位属于人体要害,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必须结合案件起因、工具来源、加害全过程、损害后果、行为人案发之后救助处置行为综合判断主观心态。

2.刑事谅解书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谅解发挥作用建立在正确定罪基础之上。本案被害人虽已出具谅解文书,但一审因为罪名认定偏差未能实现轻判,依靠李秀萍律师二审推动罪名纠正,谅解等从轻情节才得以落地适用。

3.辩护律师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初步线索材料,最终是否启动鉴定程序,由法院结合当事人归案之后认知、表达、精神状态综合判断;即便鉴定申请未获准许,相关辩护意见依然可以纳入合议庭评议考量。

4.一审辩护失利不等于案件没有转机,二审阶段重新挖掘证据细节、拆解控方逻辑,依然有机会实现罪名、刑期重大改判。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在本案充分展现刑事辩护律师扎实证据思维与专业韧性,面对一审不利判决没有放弃辩护,跳出只争取量刑从轻的思路,敢于针对案件定性开展实质性辩护。面对婚恋纠纷衍生暴力刑事案件,李秀萍律师精准打破“攻击要害部位即具备杀人故意”的惯性推定,严格贯彻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开展辩护。

 

自一审至二审,李秀萍律师细致比对卷宗鉴定意见、病历、言词证据之间细节差异,锁定案件突破口,庭审中有效说服合议庭,促成重罪变更为轻罪,帮助当事人刑期得到大幅缩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刑事辩护核心价值:不仅仅争取量刑优待,更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罪名认定错误带来过重刑罚,为同类婚恋引发暴力刑事案件提供可参考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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