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术损伤致多等级伤残|后爱东律师代理医疗损害纠纷,为当事人争取 26 万余元赔偿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女性,因妇科疾病入院接受手术治疗。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属某某;后爱东,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医院。
被告法定代表人:某某,该院院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
原告因妇科疾病至被告医院住院,接受子宫切除手术,术中出现泌尿器官损伤,形成膀胱阴道瘘、输尿管阴道瘘。后续虽经院内二次手术以及外院修补手术治疗,身体损害仍客观存在。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赔偿。
##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后爱东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完整收集、整理全部住院病历、门诊票据、检查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梳理诊疗全过程,固定医院手术操作引发脏器损伤的关键事实,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完成起诉。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核心在于医疗机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认定。庭审阶段医院抗辩该损伤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试图降低自身责任比例。后爱东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及伤残、“三期” 鉴定,全程参与司法鉴定听证,围绕手术操作、术中处置、损伤发现时机等关键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推动鉴定机构出具医方过错为损害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面对医院对伤残鉴定结果提出的异议,律师结合医学标准与法律规定,逐条辩驳医院抗辩观点,促使鉴定机构维持原有鉴定意见。诉讼过程中,律师逐项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项目,结合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损失,为庭审主张赔偿夯实证据与法律基础,最大限度维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判令医院承担 70% 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84488.7 元。判决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69142.09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责任比例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 律师价值
后爱东律师精准把握医疗纠纷办案要点,指导取证、主导鉴定环节,有力反驳院方减责抗辩,充分维护受害患者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拿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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