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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借第三方账户多层转账向近亲属无偿转移财产,一、二审胜诉,成功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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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务人借第三方账户多层转账向近亲属无偿转移财产,一、二审胜诉,成功撤销赠与行为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难度较大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二审案件。【原告A】对【被告C】享有已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该债权来源于厂房租赁拆迁补偿纠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C】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李秀萍律师指导当事人调取全套银行流水之后发现关键事实:【被告C】在收到大额拆迁腾退补偿款之后,没有用于清偿对外债务,而是将大额资金先转入第三方中间人账户;中间人在相隔数月之后,再把对应资金分多笔转账给到【被告D】,【被告D】系【被告C】的近亲属,该笔资金最终用于【被告D】购置房产。债务人通过中间人过账,间接完成向近亲属无偿赠与财产,以此逃避债务履行。

 

李秀萍律师梳理全套证据材料:生效债权裁判文书、终本执行裁定书、完整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亲属关系证明。向一审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C】经第三方中间人向【被告D】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判令【被告D】在撤销范围内向【被告C】返还对应钱款,同时主张由对方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法院依职权追加资金流转涉及的第三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审庭审中,【被告D】到庭抗辩,主张案涉资金不属于无偿赠与,【被告C】与第三人之间是投资关系,第三人再向自己转账属于民间借贷,各笔转账分属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合并认定为债务人向近亲属赠与。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仅电话口头陈述资金为投资款,但是没有提供投资协议、收益约定、结算凭证等任何书面证据。

 

李秀萍律师发表完整代理意见:债务人负有到期巨额债务,在收到拆迁补偿款之后,不履行清偿义务,借助第三方账户中转,最终将资金给到自己近亲属购置房产;被告、第三人仅仅口头抗辩为投资、借贷,但是无法提交借款合同、投资协议、对账凭证等客观书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债权早已形成,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全部法定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在原告债权限额之内撤销案涉赠与行为,判令【被告D】向【被告C】返还对应款项。【被告D】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抗辩理由,主张两笔转账时间间隔久,不能认定为同一笔款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李秀萍律师二审继续代理应诉,结合银行流水完整资金链路、亲属关系、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等事实逐项答辩。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终审判决,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释X,返还回来的财产可以在原执行案件中用于清偿债权,并且指导当事人后续执行阶段相关操作要点。

 

二、案件总结

 

1.债务人为逃避执行,不直接转账,通过第三方中间人多层账户中转,间接向近亲属无偿转移资金购置房产,依然属于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2.抗辩资金属于投资、借贷关系的一方,不能仅仅依靠口头或者单方电话陈述,应当提交投资协议、借条、对账、回款记录等实质证据,无证据支撑抗辩不能成立。

3.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以基础债权发生为准,不以债权人正式提起诉讼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4.撤销之诉胜诉之后,被撤销行为返还回来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原有执行案件中申请处置该部分财产实现债权。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精通执行衍生的债权人撤销权疑难案件。本案资金流转路径复杂,借助第三方账户中转,被告试图把一笔完整资金拆解成两段独立交易来规避法律责任。李秀萍律师细致梳理海量银行流水,理清完整资金链条,抓住亲属关系、债务人无执行财产等关键事实,在一审、二审当中击破对方投资、借贷的口头抗辩。

 

李秀萍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规则,帮助当事人打赢撤销之诉,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为后续债权兑现打通财产来源。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隐蔽式财产转移撤销案件的专业能力,对于大量债务人间接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类案件,具备重要实务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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