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对方否认主体身份、主张已交付成果,一、二审全胜,判决返还软件开发服务费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全流程案件。【原告A】因经营需要,计划开发业务使用的手机APP软件,经网络中介渠道与【被告C】取得联系。双方没有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全部合作需求、进度沟通、价款协商均通过微信线上完成,双方协商确定软件开发总费用为几万。【原告A】按照双方沟通约定,分多笔通过微信向【被告C】支付定金、首期开发款项,合计支付几万的开发服务费用。
款项支付完毕后,【被告C】赴本地现场开展开发工作,但并未完成约定APP前端开发任务,没有向【原告A】交付任何可上线使用的软件成果。后续【被告C】直接将【原告A】微信拉黑,彻底切断沟通渠道,项目完全停滞。此后【原告A】尝试多种途径联系【被告C】,包括发送微信好友验证信息进行催告,但始终无法取得有效沟通,软件开发项目彻底搁置。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完整固定微信原始聊天记录、全部转账支付凭证、沟通催告记录,梳理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C】返还全部已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并承担起诉之后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一审庭审当中,【被告C】到庭应诉,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主张自己不是案涉软件开发合同相对方,仅属于某家公司的项目工作人员,真正的合同主体为第三方公司;同时辩称已经完成软件开发并且交付成果;另外提出本案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李秀萍律师针对对方抗辩逐项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全部微信沟通、款项接收均为【被告C】个人,【被告C】不能明确说出第三方公司完整名称,也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授权文件,不能证明属于职务行为,本案合同相对方就是【被告C】本人。第二,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证明,被告始终没有交付可使用的APP软件成果,直接拉黑微信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第三,原告在对方失联之后,多次通过微信好友验证进行权利催告,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本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采纳李秀萍律师的主要代理观点,认定双方成立口头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意,判令【被告C】返还全部软件开发服务费,并计付逾期利息,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C】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继续坚持一审全部抗辩理由。李秀萍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应诉,围绕合同主体、成果交付、诉讼时效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答辩,提交完整电子证据,进一步强化一审论证逻辑。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终审裁判后,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解读判决要点,讲解后续强制执行流程,为当事人实现债权做好执行预案。
二、案件总结
1.互联网线上委托软件开发,即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可以互相印证,能够成立合法有效的口头服务合同关系。
2.自然人主张自己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公司授权等实质证据,仅口头抗辩,不能否定个人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3.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受托方没有交付符合约定的可用成果,并且直接切断沟通,属于根本违约,委托方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服务款项。
4.权利人通过微信好友验证等方式向义务人进行催告,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法律效果,维权时应当保存该类沟通记录。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熟悉互联网线上口头服务类合同纠纷办案实务。本案没有书面合同,全部事实依托微信电子证据,对方一、二审全程从主体、交付、诉讼时效多维度进行抗辩。李秀萍律师细致梳理海量微信聊天、转账、催告记录,精准拆解对方各项抗辩,一、二审完整说理,两级法院均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实现全额返还服务费的胜诉结果。
李秀萍律师不仅完成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同时向当事人做好判后执行指引,全方位维护委托方的财产权益。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无书面合同、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互联网服务类案件专业能力,对APP开发、线上技术服务类维权案件具备实务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