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揽纠纷、微信证据认定债务加入,判决公司与个人连带清偿承揽工程款
一、案件详情
李秀萍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代理地坪施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乙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将其中地坪水磨石施工工作口头交由【原告A】承揽完成,双方没有签署书面承揽合同,口头约定施工单价。【原告A】组织人员完成全部地坪施工作业。工程完工之后,【乙公司】以及该公司原股东【被告C】,陆续向【原告A】支付多笔工程款,但是仍然剩余几万工程款没有结清。后续【原告A】多次微信、电话向【乙公司】、【被告C】催讨剩余款项,【被告C】多次在沟通当中作出明确的愿意付款的意思表示,但始终没有实际足额清偿。
李秀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收集全套证据材料: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多笔工程款转账流水、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信息、电话沟通录音。证据整理完毕,向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承揽报酬付款责任;同时主张【被告C】构成债务加入,要求【被告C】对全部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诉讼费用;同时在起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以及【被告C】名下银行、第三方支付账户。
案件开庭审理,【乙公司】、【被告C】分别提出抗辩。【乙公司】主张,应当由【被告C】个人承担付款义务;【被告C】则答辩认为,自己不属于适格被告,案涉承揽合同发生在原告和【乙公司】之间,自己的转账只是代为付款,不构成债务加入,并且对工程面积、单价、工程质量均提出异议。
李秀萍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实际完成地坪承揽施工,结合被告多年陆续付款记录,可以确认工程单价、已经付款金额、剩余欠付工程款数额;被告仅仅口头对面积、质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质量不合格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二,【被告C】作为项目原股东,多次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在原告持续催款过程中,多次向原告作出“一定给、年底想办法给你”等明确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债务加入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对案涉承揽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之后采纳李秀萍律师核心代理观点,判决【乙公司】向【原告A】支付剩余几万承揽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认定【被告C】构成债务加入,判令【被告C】对全部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拿到一审判决,李秀萍律师向当事人解读裁判要点,指引后续强制执行途径。
二、案件总结
1.债务加入不需要签署专门书面协议,自然人向债权人多次作出明确愿意承担债务意思表示,结合实际部分履行付款行为,即便没有书面债务加入协议,依然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口头承揽施工案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多年连续付款流水,能够综合证实工程单价、工程量;义务人仅口头提出质量、工程量异议,却不提交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建设、承揽类纠纷起诉阶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冻结公司以及债务加入个人名下账户,能够极大提升后续执行兑现概率。
4.实际施工承揽人,应当完整保存全部微信沟通、通话录音、收款记录,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律师价值
李秀萍律师精通承揽、建设工程类纠纷,熟练把握民法典债务加入司法认定规则。本案没有书面债务加入协议,李秀萍律师从海量微信聊天、录音记录当中,提炼出被告自愿承担债务的关键意思表示,结合实际付款记录,论证债务加入成立。同时梳理转账、沟通记录,固定工程量、单价事实,有力反驳对方质量、工程量的口头抗辩。
李秀萍律师通过诉讼将责任主体扩大至公司及个人,增加可供执行责任财产,全方位保护实际施工承揽人合法权益。本案充分体现李秀萍律师处理无书面合同、债务加入认定类承揽案件的实务能力,对同类工程施工维权案件具备重要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