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4月14日,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供应某型号体外冲击波碎石机,总价款30万元。同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某医疗器械股份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同型号设备一台,总价款23万元,发货日期为22个工作日,最终用户为某卫生院。同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货款23万元。
2020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催告发货,被告签收后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向某生物科技公司交付设备,某生物科技公司遂于2020年12月向原告退还已付货款30万元。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1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退还货款23万元及利息、赔偿损失7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原告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催告函等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是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以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交付货物,经催告后仍未交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差价损失7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1万元律师费,因合同未约定且本案案情简单,委托律师并非必需,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销售合同》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被告负担2千9百余元,原告负担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