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某茶叶店经营者代某与茶XX、徐XX等通过“古茶寻供货群”多次进行茶叶交易。某茶叶店按指示发货,茶XX签字结算。经确认,货款总计71.8万余元,已付39.3万余元,扣除包装纸抵款2.5万元,尚欠29.9万余元。某茶叶店为本案支出保全费2000余元。后某公司注销,股东徐XX、陈X未实缴出资且承诺不实。某茶叶店起诉要求茶XX、徐XX及某公司股东连带支付货款29.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茶XX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判决茶XX承担付款责任。某茶叶店与茶XX均不服,申请再审,高院指令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关系的买受人以及货款支付主体如何认定。某茶叶店主张买受人为某公司,茶XX及徐XX的行为属职务代理;茶XX主张其仅为某公司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徐XX及某公司注销后的股东则主张茶XX为独立交易主体,某公司付款仅为代付。各方对交易主体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涉及表见代理、职务行为及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此外,某公司注销后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群聊天记录、送货地址、银行流水及发票等关键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茶XX系代表某公司履职,案涉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应认定为某公司。因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时股东徐XX、陈X承诺不实且未实缴出资,原一人股东徐XX亦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故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最终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徐XX、陈X、徐XX向某茶叶店连带支付货款29.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某茶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三名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