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3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加气砖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县某工业园区某食品公司项目供应加气混凝土砌块,并明确了规格、单价、结算方式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妥善管理原告提供的托盘,如有丢失或损坏按每个三百元赔偿。原告依约供货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8.8万余元,且尚有部分托盘未退还。2024年7月,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同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否则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委托陆全位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托盘赔偿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二是被告关于合同主体及单价的抗辩是否成立,托盘赔偿款应否支持;三是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四是被告陈X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某建设公司辩称合同与实际不符,陈XX则辩称其个人与原告协商,起诉某建设公司不合理,且对逾期利息和托盘赔偿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工程承建事实,可证实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8.8万余元货款及1万余元托盘赔偿款。关于逾期利息,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关于陈XX的责任,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8.8万余元、托盘赔偿款1万余元,合计9.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五千元;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