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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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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陆全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未先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陆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通过补充提交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证据,直接击破被告的免责逻辑。同时,针对合同中关于“放弃逾期利息”的条款,陆律师从违约责任的法定性质出发,有力论证了被告迟延付款的违约本质,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最终促成原告全面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柴油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供应柴油,合同暂估价为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柴油。2021年8月14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柴油款6.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支付该笔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原告遂委托陆全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原告先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被告后付款。因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已考虑逾期付款成本并自愿放弃主张逾期利息,故被告不应承担利息。

针对被告抗辩,陆全位律师指出,原告已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足额开具了金额为6.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亦认可已收到发票。因此,被告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欠款金额,被告对欠付6.7万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货款6.7万元;二、被告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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