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柴油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供应柴油,合同暂估价为16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柴油。2021年8月14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柴油款6.7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0月14日前支付该笔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原告遂委托陆全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被告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原告先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被告后付款。因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原告已考虑逾期付款成本并自愿放弃主张逾期利息,故被告不应承担利息。
针对被告抗辩,陆全位律师指出,原告已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告足额开具了金额为6.7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亦认可已收到发票。因此,被告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欠款金额,被告对欠付6.7万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已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商贸公司货款6.7万元;二、被告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