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2月,被告某公司腾冲XX公司及某公司因建设某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建设项目需要,向原告某公司购买沟槽蝶阀、自动排气阀、闸阀等材料,并签订《阀门购销合同》。2023年12月25日,经双方对账核算,确认总计货款为23.7万余元。被告前期已支付15万元,尚欠8.7万余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陆全位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首先,关于欠款金额的确认。需进一步核实已付款项与未付款项的具体明细,确保原告诉请金额与实际欠款本金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其次,关于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的平衡。原告希望尽快收回欠款并主张利息,而被告希望获得宽限期以缓解资金压力。最后,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本案涉及某公司及其腾冲XX公司,需明确两者在本案债务中的共同清偿责任。陆全位律师针对上述焦点与对方进行了充分沟通。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某公司腾冲XX公司、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8.7万余元。该款项分期支付,限期于2024年9月17日前支付4.3万余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剩余的4.3万余元。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900余元,减半计取九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腾冲XX公司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