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黄X、刘X、何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X诉称,2020年9月黄X承包其位于某商场的店铺,双方确认库存商品价值23万余元。黄X经营期间陆续进货6.8万余元,截至2020年12月共欠付货款30万余元。王X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30万余元、逾期利息3.7万余元及保全保险费两千余元。
黄X委托陆全位律师等出庭答辩称,双方实为合伙关系,涉案店铺系王X为抵偿欠款而交由黄X承包。双方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对账结清后,王X已出具“财务两清”的书面承诺。王X主张的库存交接单系事后骗取案外人签字形成,属虚假证据。刘X、何X均辩称其仅为员工,系代为签字,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究竟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及承包关系;第二,涉案店铺的库存商品价款及后续进货货款是否已经结清;第三,原告提交的《交接库存》表格及多份《发货明细》是否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库存价款依据的《交接库存》表格系其事后找已离职员工补签,该员工无权代表被告签字确认,该项诉请缺乏依据。其次,关于后续进货货款,原告曾书面确认与被告2020年财务两清,且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未明确转让款对价包含本案涉及的货款,原告主张以货款抵充转让款不具有合理性。最后,因货款诉请不予支持,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及保全保险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余元、保全费2200余元均由原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