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9月9日,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向原告某经贸公司采购钢板等材料,总金额16.3万余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维权费用承担等条款。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22年6月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某钢结构公司及雷X尚欠原告货款8.3万余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同年6月15日前付清,逾期则按约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因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委托陆全位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保函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被告雷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资金占用费及维权费用的计算标准与依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结合销售清单、对账函、《欠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关于雷X的责任,因其与某钢结构公司共同以欠款人名义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货款8.3万余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标准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已付款部分不应持续计算,故分段计算支持。律师费八千余元、保函费一千余元有证据证实且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8.3万余元;连带支付截至2022年6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1.7万余元,及后续以8.3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连带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保函费一千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