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被告某公司多次向原告某建材经营部采购砂石料。双方先后签订了《砂石料采购合同》、《砂石料补充协议》和《室外道路砂石料采购合同》。2021年8月,经双方结算,一致确认原告实际供应砂石料对应价款为101.8万余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66万元,尚欠35.8万余元未付。此外,涉案项目于2023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依约被告应于2024年1月1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陆全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5.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实际履行情况;二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是被告逾期付款是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已按约足额供应砂石料且项目已竣工验收,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对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存在一定抗辩,双方就还款方案及利息承担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庭前,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建材经营部支付欠款35.8万余元,分两期支付,分别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15.8万余元;二、如被告未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则需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0余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