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房产经纪公司诉称,2020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周XX(系已注销的某中介公司股东)签订《某小区分销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分销某小区住宅,佣金标准为两百元每套。截至2021年3月11日,原告共计代销住宅四套,被告应支付代理佣金6.2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认为被告某XX业公司作为开发商认可该债务并自愿加入债务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居间服务费6.2万余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某XX业公司答辩称,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分销合同,也从未作出过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起诉。被告周XX答辩称,其本人及已注销的某中介公司均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请求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XX业公司系某小区开发商。2020年1月,某XX业公司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包销代理合同。同年5月,原告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原告依约代销四套房屋后未获佣金。某中介公司于2022年1月注销。此后,某XX业公司与原告等多家公司签订了分销代理补充合同,但原告销售的四套房屋均发生在该补充合同签订之前。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某XX业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佣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原告主张某XX业公司通过后续行为自愿加入债务,构成债务加入;而某XX业公司则抗辩称其未签订原分销合同,亦无债务加入的法定或约定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需审查某XX业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加入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分销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中介公司未按约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因其已注销,依法应由其股东即被告周XX承担民事责任。针对原告提出被告某XX业公司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主张,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销售的四套房屋发生在某XX业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合同之前,原告主张某XX业公司债务加入缺乏事实依据,亦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故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XX支付原告佣金6.2万余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对被告某XX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