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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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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昆明...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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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陆全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以房抵债”及“在建工程”的复杂局面,陆律师精准识别出涉案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且存在另案优先受偿权的致命瑕疵。在庭审中,陆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将表面上的房屋买卖关系还原为工程款清偿的底层逻辑,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条件未成就”及“原告自愿承担风险”的抗辩。最终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客户顺利解除合同并追回101万余元巨额款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毛X在被告赵X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甲处承包工程,双方商定以房产抵偿部分工程款。2024年6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两套房屋作价合计101万余元抵给原告。合同明确告知房屋正在施工、未达交房条件、无法确定交房及办证时间等现状。合同签订后,原告分7次向赵X转账合计101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备案更名、交房和过户手续,二被告均未履行。经核实,涉案地产项目存在地下室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消防未完工等问题,不具备验收条件。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辩称:一是已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现状及风险,原告承诺不因此解除合同;二是被告主要义务为收款及条件成就时交房办证,目前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三是项目仍在进程中,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四是解除合同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在建不动产,初始物权由某房地产公司享有。二被告虽办理网签备案,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未取得所有权。双方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实为清偿案外人之间的工程款。更为关键的是,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某设计公司在8613万余元范围内对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已申请强制执行。这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毛X与二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5年8月28日)解除;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毛X购房款101万余元;三、驳回原告毛X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现状及风险,资金占用费应自行承担;保全费因双方无约定亦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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