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毛X在被告赵X实际控制的某建设公司甲处承包工程,双方商定以房产抵偿部分工程款。2024年6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两套房屋作价合计101万余元抵给原告。合同明确告知房屋正在施工、未达交房条件、无法确定交房及办证时间等现状。合同签订后,原告分7次向赵X转账合计101万余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履行备案更名、交房和过户手续,二被告均未履行。经核实,涉案地产项目存在地下室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消防未完工等问题,不具备验收条件。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二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辩称:一是已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房屋现状及风险,原告承诺不因此解除合同;二是被告主要义务为收款及条件成就时交房办证,目前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三是项目仍在进程中,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四是解除合同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在建不动产,初始物权由某房地产公司享有。二被告虽办理网签备案,但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未取得所有权。双方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实为清偿案外人之间的工程款。更为关键的是,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某设计公司在8613万余元范围内对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已申请强制执行。这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毛X与二被告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5年8月28日)解除;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毛X购房款101万余元;三、驳回原告毛X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现状及风险,资金占用费应自行承担;保全费因双方无约定亦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