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原告徐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7幢1单元15层1502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30余平方米,套内建筑100余平方米,商品房单价四千余元,总价款60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原告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剩余40万余元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2021年6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16万元,另将前期支付的2万元定金转为购房款,合计支付首付款1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发票。
后因银行政策及原告个人原因导致商业贷款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2023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向某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解除合同,该所于当日将该房屋注销备案并退回开发商处,于同年7月19日向原告出具相关证明。合同解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首付款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18万元购房款,长期占用原告资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徐X委托陆全位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贷款无法办理而解除后,出卖人是否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各项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原告认为,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被告继续占有原告支付的首付款缺乏法律依据,理应全额返还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对合同解除及收到首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在调解过程中对返还金额、期限及诉讼费用的承担存在一定分歧。陆全位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拒不返还购房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徐X购房款18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保单保函费一千余元,由原告徐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过陆全位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顺利拿回全部购房款,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