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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全位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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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陆全位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交替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深入剖析法理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分段计算方式,大幅提高了获支持的本金数额。同时,针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提出其不属于资金成本的独立主张,成功争取到法院的部分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因某小区项目合作产生纠纷。某建筑公司先后出借共计500万元,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债务由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承担。此后,韦X陆续还款共计550万元。因剩余款项未结清,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连带偿还剩余本息及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审法院适用第一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连带偿还9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认为保全费等已包含在四倍利息中,驳回其他诉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委托陆全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借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某建筑公司主张应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分段计算;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一审按受理时间适用法律正确。2.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是否应由对方承担。某建筑公司主张该费用系实现债权的实际成本,不属于资金成本;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该费用属于其他费用,且律师费无约定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受理时虽适用第一次修正的司法解释,但在判决作出前该解释已被第二次修正取代。根据新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分段计算利息,一审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二审重新核算,认定尚欠本金198.8万余元,自2020年9月18日起的利息按年息15.4%计算。同时,法院认定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系合理必要费用,不属于资金成本,应按胜败诉比例支持五千余元;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连带偿还本金198.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保全相关费用五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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