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因某小区项目合作产生纠纷。某建筑公司先后出借共计500万元,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债务由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承担。此后,韦X陆续还款共计550万元。因剩余款项未结清,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连带偿还剩余本息及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审法院适用第一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连带偿还9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认为保全费等已包含在四倍利息中,驳回其他诉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委托陆全位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借款利息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某建筑公司主张应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分段计算;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一审按受理时间适用法律正确。2.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是否应由对方承担。某建筑公司主张该费用系实现债权的实际成本,不属于资金成本;某房地产公司则认为该费用属于其他费用,且律师费无约定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受理时虽适用第一次修正的司法解释,但在判决作出前该解释已被第二次修正取代。根据新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应分段计算利息,一审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二审重新核算,认定尚欠本金198.8万余元,自2020年9月18日起的利息按年息15.4%计算。同时,法院认定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系合理必要费用,不属于资金成本,应按胜败诉比例支持五千余元;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及韦X连带偿还本金198.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保全相关费用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