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4月,魏XX等四名原告及案外人与被告范XX、杨XX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以6600万元总价购买位于某市的三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指定魏XX分批多次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3000万元。2018年7月,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明确解除原购房合同,约定被告按原付款路径等额退还购房款。同年8月,为进一步明确退款事宜,双方另行签订《退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退清3000万元。因被告逾期未返还款项,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陆全位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300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保全费、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涉案购房款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及返还金额;二、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退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必要费用并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以协议方式解除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依约退还3000万元购房款。关于利息,因双方协议未约定逾期退款利息,故不支持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求;但鉴于被告未依约退款确属非诚信行为,且造成原告资金损失,法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关于律师费等,因双方无约定且非诉讼必然发生的必要费用,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