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王XX原系朋友关系。2022年7月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3.3万余元,并交付现金6.7万余元,共计10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被告自愿每月支付利息两千元,合同一年一签。同时,被告自愿将公园设备(包括转马、飞机、手摇船、蹦极等玩具及工程车,价值约40万元)抵押给原告,并约定若到期不还本息,原告有权处理被告所有财产。案外人夏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此后,原告被查出患有癌症,须长时间住院化疗,急需该笔款项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陆全位律师等代理人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案号:(20XX)某01XX初XX号】,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实际交付金额的认定;第二,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佐证了借款事实及交付情况。二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结合全案情况,对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重点审查了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王XX、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XX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共计三千四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