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2012年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3万元,原告均通过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17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补签《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到现金13万元,并约定以后每月15日归还2000元,直到还完为止。然而借款后,被告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以工资抵账的形式向原告偿还了2700余元,尚欠12.7万余元借款迟迟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陆全位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万余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系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依然明确: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其二,原告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数额以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陆全位律师围绕上述焦点,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借条》原件、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抵款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原告已将借款本金实际交付给被告,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同时严密论证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抵款记录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将借款本金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扣除原告自认抵扣的2700余元款项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7万余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X偿还借款本金12.7万余元,并支付以该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