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查X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第一份投资协议,约定查X向张X经营的共享儿童溜娃车项目投资2万元,期限两年,张X每月支付利息100元及项目收益。同年7月21日,查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万元。7月30日,双方签订第二份投资协议,约定总投资额调整为4.2万元,期限至2022年7月30日,原协议作废,前期2万元转为本金。查X随后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支付2.2万元尾款。新协议约定张X每月支付利息210元,期满7日内退还本金,逾期则每月支付2%违约金。协议期间,张X累计支付2600元利息。投资期满后,张X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投资款,查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某、陆全位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X返还投资款4.2万元、利息2400余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等。张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二是被告张X应当返还的本金数额,以及合同期内利息与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查X已按约支付4.2万元,张X理应退还并支付利息。合同期内利息经计算为5000余元,扣除已付的2600元,张X还需支付2400余元。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的每月2%违约金过高,查X主动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8%),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张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查X投资款4.2万元及利息2400余元(合计4.4万余元);支付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查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500余元由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