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取保候审及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孙X,由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孙X任职于某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运营人员。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孙X在某社交平台设立多个投资理财交流群组,并于群组内转发某境外投资平台链接以及注册二维码。经核查,该境外投资平台属于诈骗平台,孙X所建立通讯群组累计注册账号一千五百余个。因被害人报案,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对孙X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应当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项下的 “情节严重”。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之后,向家属释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入罪标准,着重剖析孙X作为企业普通员工,听从上级指令开展群组运营这一情节对于争取缓刑的重要价值。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第一,孙X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犯;第二,孙X对于案涉境外投资平台的违法性质主观认知程度,主观明知是否证据充分;第三,综合全案各项从轻量刑情节,能否对孙X适用缓刑。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孙X,逐一核实岗位职责、通讯群组创建运营的指令来源、对投资平台违法属性认知情况以及个人获利等关键事实。结合卷宗材料梳理证据,形成四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孙X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孙X仅是公司普通运营人员,全部群组创建、运营行为均执行公司安排,并未参与涉案平台搭建、项目决策以及整体推广策略制定,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孙X对平台违法性认知程度有限。孙X入职时间较短,并不完全知晓该境外投资平台真实运营模式,现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的力度不足。
第三,孙X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主动如实交代创建、运营通讯群组的全部经过。
第四,孙X属于初犯、偶犯,具备固定居所与工作条件。孙X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拥有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固定居住地,采取非羁押措施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律师团队于侦查阶段即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围绕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展开法律论述,充分阐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 裁判结果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孙X办理取保候审。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孙X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综合考量孙X系共同犯罪从犯,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孙X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