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人员被同事欺骗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不批捕最终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钱X系某某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钱X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刑事拘留,钱X被羁押于看守所。钱X同事李X(另案处理)因和所在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蓄意报复公司服务器。李X假借帮忙测试系统稳定性名义,请钱X协助编写一段模拟高并发访问的测试代码。钱X在并不知晓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完成代码编写并交付李X。后李X使用该代码向公司服务器发起攻击,造成服务器宕机数小时,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 万余元。经公司安全部门排查发现线索后,本案正式立案侦查。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钱X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向家属释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律构成要件,着重分析本案关键情节:当事人作为技术人员遭同事欺骗利用,该情节对于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量刑适用缓刑的重要价值。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团队多次会见钱X,核实代码编写缘由、当事人对于代码实际用途认知情况、其与李X之间沟通记录以及是否存在获利等案件事实。调取钱X与李X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材料,固定相关证据。
## 案件焦点
第一,钱X主观方面是否具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故意,是否属于被他人欺骗利用;
第二,如果构成共同犯罪,钱X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犯;
第三,结合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对钱X是否可以不予批捕并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全案事实论证钱X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辩护核心观点如下:其一,现有聊天及邮件证据显示,李X以系统测试为由要求编写代码,钱X对攻击服务器真实目的不知情,主观恶性较小;其二,钱X仅仅负责编写代码,并未参与攻击行为的策划、实施,在整个行为当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系被欺骗利用;其三,当事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四,经律师团队协调,钱X家属向受害企业作出赔偿,并取得受害企业出具书面谅解;其五,钱X属于初犯、偶犯,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钱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钱X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法庭经审理认定钱X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综合考量其系共同犯罪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钱X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