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黄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A)一、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 A 为被告 B 承接门窗安装承揽作业,项目完工之后,被告 B 向原告 A 出具两份签字按手印的欠条,对不同性质的欠款及还款计划作出书面约定。其中一份欠条涉及代付工人相关款项;另一份欠条明确为承揽项目门窗安装欠款,并约定还款期限。
因被告 B 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 A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B 支付全部欠条项下欠款、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一审审理中,法院区分两份欠条法律性质:对于代付工人款项的欠条,因原告 A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向工人完成代付,该部分诉请未得到支持;对于直接指向承揽项目的欠条,法院认为欠条由被告 B 亲笔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表示,判决被告 B 履行该笔款项给付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缺少票据及付款凭证,律师费诉求未予以支持。
被告 B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主要抗辩:双方没有书面承揽合同,原告没有提交承揽标的、数量、材料、验收记录等证据,仅凭欠条不足以认定承揽欠款事实,认为原审原告举证未完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请求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阶段,我方继续代理原审原告 A 进行应诉答辩,重点围绕欠条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抗辩。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欠条记载内容,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总结
1、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生效判决。
2、判令被告 B 向原告 A 给付案涉承揽项目欠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涉及代付工人工资部分,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垫付,该部分诉请予以驳回。律师费因证据不足未支持。
4、一审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原被告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原审被告 B)自行负担。
5、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1、一审阶段梳理证据,区分不同欠条法律关系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两份欠条文本内容,区分 “直接欠付承揽报酬” 与 “代为向第三方支付工人款项” 两种不同法律性质,分别组织诉讼请求,厘清两类欠款请求权基础,向法院完整提交欠条原件作为核心债权证据,完成基础举证。
2、预判法律风险,充分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利弊
针对代付工人款项的欠条,向当事人释X:该债权成立的前提是实际完成垫付,若无法提供已经垫付的凭证,该部分存在败诉风险,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诉讼预期。
3、二审应诉精准答辩,驳斥上诉人举证责任的错误理解
上诉人主张没有承揽过程资料就不能凭欠条要钱,代理律师在答辩及庭审中明确:欠条本身属于双方结算凭证,可以直接证实承揽关系及欠款事实;债务人否认欠条对应的基础事实,应当由债务人提交反证予以推翻,而非将全部举证责任转嫁债权人。该代理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4、抓住核心证据效力,保障结算凭证的法律效力
围绕欠条签字捺印、还款计划约定,强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维护结算类书面凭证的证明效力,守住一审已经取得的胜诉成果。
5、全流程程序跟进,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从立案、庭审到二审应诉全流程代理,代为完成文书起草、庭审抗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承揽加工、安装施工等承揽类业务,双方没有签署正式书面承揽合同,仅出具欠条、结算单作为债权凭证。
2、对方出具欠条后拖欠款项,诉讼中对方以 “没有业务过程证据” 为由否认欠款事实。
3、欠条当中包含代第三方付款、代付工人工资等复合性质款项,需要区分不同请求权进行诉讼。
4、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需要律师代理二审应诉,维持胜诉判决。
服务指引
如果您从事加工、安装、维修等承揽工作,遭遇对方拖欠报酬,手里持有欠条、结算单,但缺少完整业务资料;或者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上诉,需要应诉抗辩;对于欠条效力、举证责任划分存在疑问,均可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协助梳理债权证据、区分不同款项法律关系,代理一审起诉或者二审应诉,维护您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