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婚内扶养费纠纷二审案件,黄凯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原审被告 A)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 XX 与原审被告 A 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原审原告 XX 突发重病,后取得残疾相关证明。此前原审原告 XX 曾经起诉主张扶养费,因当时证据不足,法院未予以支持,并告知其证据完备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后续原审原告 XX 持新取得的残疾证据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原审被告 A 支付过往扶养费、护理费,同时要求按月持续给付扶养及护理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结合当地消费标准,同时考量原审被告 A 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家中老人、自身身体患病等现实经济负担情况,酌定每月扶养费标准,判决原审被告 A 给付相应扶养费用,驳回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 A 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我方上诉主要抗辩意见:第一,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之前已有生效裁判处理同一纠纷,不应再次受理裁判;第二,原审原告 XX 并不满足主张夫妻扶养费的法定条件,其掌握经营货物资产、享有相关补助,具备经济来源;第三,原审被告 A 没有稳定收入,自身患病,同时要承担抚养、赡养家庭责任,经济负担沉重,没有能力承担扶养费用;第四,原审原告 XX 主张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改判无需支付扶养费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同时原审原告 XX 亦不服一审判决,另行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扶养费标准过低,应当增加扶养费并且支持护理费。二审法院合并审理本案,结合全部证据,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综合双方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家庭负担情况,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总结
1、二审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成立,原审被告 A 应当按照一审确定标准向原审原告 XX 支付婚内扶养费。
2、对原审原告 XX 提出的护理费诉求不予支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确需专人护理及护理费实际支出。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分别各自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4、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价值
接收委托后全盘梳理案件历史,锁定重复起诉抗辩突破口
接受代理后完整调取前案裁判文书,对比前后两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围绕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将重复起诉作为重要上诉理由提交法庭。
2、厘清夫妻扶养义务法定构成要件,多角度论证我方当事人负担现状
代理律师准确把握婚内扶养义务的适用前提:一方确属生活困难需要扶养,同时另一方具备扶养能力。收集整理证据向法庭说明我方当事人自身患病、无稳定收入,同时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年迈长辈的家庭重担,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请求法院充分考量该现实情况。
3、梳理对方经济来源证据,削弱对方的受扶养事实基础
整理经营货物处置、相关补助等相关事实,向法庭说明原审原告 XX 存在相应财产及收入来源,并非完全没有经济保障,完整发表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裁量参考。
4、程序与实体双重抗辩,逐项反驳护理费、高额扶养费诉求
针对护理费,从是否达到护理依赖程度、无实际护理支出凭证角度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诉求的高额扶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我方全部家庭支出压力进行反驳,充分保障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5、做好当事人诉讼预期管理
向当事人释X夫妻扶养义务法律规定,说明司法实践裁判尺度,提示完全改判不承担扶养费存在的客观风险;虽二审没有实现完全撤销扶养费的上诉结果,但通过充分抗辩,促使法院维持一审相对较低的扶养给付标准,避免扶养费进一步调高,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长期经济压力。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夫妻一方患病、残疾,起诉另一方主张婚内扶养费纠纷。
2、被起诉要求承担婚内扶养费,己方自身患病,同时负有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较重家庭负担,经济能力有限。
3、案件存在前诉裁判,对方再次起诉主张扶养费,需要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4、配偶一方除扶养费之外,额外主张护理费、大额医疗相关费用,需要进行抗辩。
服务指引
如果您遇到婚内扶养费相关纠纷,被配偶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护理费;或者对一审扶养费判决不服准备上诉;不确定是否满足扶养义务承担条件,分不清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可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梳理全部案件证据,分析扶养义务法定构成条件,代理上诉、庭审抗辩,结合当事人家庭经济、身体情况,争取合理裁判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