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X发现抖音用户“葡某鸭”和“暗某某某光”在某公司运营的平X上发布多则视频,内容包含“潮州大毒瘤”、“毒母来袭”、“缅北大毒枭”等捏造且带有强烈侮辱性质的词汇,并直指原告姓名、公开原告照片。上述视频播放量达数十万次,被多次转发,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向平X投诉无果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平X披露了账号注册信息。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佘坚娟律师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诉讼期间,平X下架了案涉视频,原告撤回对平X的起诉。另查明,原告曾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某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但已被解除取保候审。原告为维权支付公证费一千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被告张XX经传唤拒不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称其发布内容系了解的事实,且原告未提供损失证据,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张XX发布案涉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判断侵权需综合考量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首先,被告在视频中配以原告个人信息及大量贬损侮辱性词汇,主观恶意明显,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视频被大量浏览转发,客观上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即使原告曾涉嫌刑事犯罪,但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强制措施已解除,其名誉权仍受保护,被告的表达超出合理评论范畴。最后,被告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关于另一涉案账号,因未实名且无法认定系被告使用,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陈述事实”的抗辩因超出客观界限,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公司平X上通过本人账号发布对原告吴XX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查通过,保留至少三天;二、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1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九百余元,被告负担七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