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林X与陈X系夫妻,被告黄X与邱X系夫妻。两被告自2019年起陆续向两原告借款共计57万元,黄X分别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其中35万元系双方合伙经营粮油生意的合作金,退伙后转化为借款。邱X曾通过微信按月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因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陈X非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三笔借款均无邱X签字,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黄X主张10万元借款已通过多笔转账还本付息完毕,35万元未约定利息不应计算借期内利息。
【争议焦点】
一、陈X是否具备共同原告主体资格,案涉债务是否属于黄X与邱X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陈X仅代收利息,不享有本金债权;邱X代付利息仅为协助行为,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二、案涉借款本息金额应如何认定。包括合伙转化型借款的性质认定,以及被告多笔零散还款、多付利息的抵扣核算,特别是10万元借款是否已结清,以及35万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债权发生于林X与陈X婚姻存续期间,且陈X实际收款,具备共同原告资格。邱X多次规律性代付利息,且与黄X共同经营某公司,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35万元系合伙退伙结算转化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针对10万元借款,法院采信原告关于5万元系另案借款的抗辩,对被告主张的建材款代付不予采纳。经法院严密核算被告多笔还款及多付利息,抵扣后确认尚欠本金53.1万余元。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3.1万余元及利息(35万元按LPR计算,12万元及6.1万余元按月利率1%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