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王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X租赁某项目商铺经营蹦床体验馆,计租面积七百余平方米,租期自2020年至2026年。合同履行期间,某公司在同项目内引进了其他儿童游乐项目。王X及其丈夫张XX认为某公司违反了招商时关于“业态保护、同品类仅限一家”的口头承诺及招商广告内容,导致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遂以此为由拒交租金。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王X支付租金及配套设施摊销费22万余元、物业费3万余元及房屋占用费等。王X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某公司赔偿营业损失27万余元并退还各项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X支付相关费用,某公司退还保证金。王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招商广告及招商人员刘XX的口头承诺构成要约,某公司出尔反尔构成违约,并在二审中新增减免疫情租金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王X与某公司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包含业态保护内容,若有此内容,某公司是否违反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王X在二审中主张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业态保护,王X提交的招商广告仅针对美食城而非全部商铺,且微信记录表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王X曾提出加入“园区蹦床唯一性”但未被采纳。最终签署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及附件将取代双方先前有关的任何口头、书面承诺、宣传资料等”,故即使存在口头约定也应以书面合同为准,王X主张违约不能成立。关于疫情减免租金,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情形,法院依法酌定减免租金及配套设施摊销费5万元。最终二审判决: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王X支付租金及物业费17万余元及房屋占用费,某公司退还保证金6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