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4年。某农业公司工作人员苏X通过微信联系某商贸公司股东汪X洽谈水产供货。随后,赵X添加苏X微信,以“某家超市”名义创建微信群进行订货、收货确认。截至2025年2月,双方对账确认欠款19.3万余元,扣除已付10万元,余9.3万余元。某农业公司起诉后,某商贸公司又支付2万元,尚欠7.3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赵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7.5万余元及利息。某商贸公司不服,委托熊斌律师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赵X的案涉买卖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货款的支付责任。某农业公司主张,赵X以超市名义建群、指示订货,且货物送至超市,有理由相信其代表某商贸公司。熊斌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辩称,赵X实为案外人李XX雇佣,系某贸易公司员工,某商贸公司仅收取场地费及扣点,赵X从未出示过某商贸公司的授权材料,付款凭证也刻意遮盖付款方,某农业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失。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赵X并无代表某商贸公司实施代理行为的外观表象,相关货款亦由赵X等人安排支付。同时,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某农业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核实赵X具体身份,未充分证明其履行了必要审查义务。某商贸公司仅作为超市经营者及场地销售货款统一收取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熊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农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均由某农业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