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苏XX与被告孙XX及第三人杜XX、杜XX等签订《营业房出租合同》,约定将某小区约三千平方米商铺整体出租给孙XX用于商业经营,租期二十年,含十五个月免租期,免租期后月租金六万元。原告依约交付房屋后,孙XX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请解除合同、腾退商铺并支付拖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孙XX辩称不同意解除,并以房屋消防不合格、疫情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封闭道路、房屋被查封执行等为由,主张减免租金或赔偿损失。诉讼中,因杜XX名下部分房屋被拍卖抵债给第三人某银行阆中支行,该银行与孙XX就部分房屋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法院依法追加相关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出租人主张解除整体租赁合同并要求腾退房屋应否支持;第二,在整体出租且部分产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租金计算标准及分配比例如何确定;第三,被告以疫情、消防瑕疵、房屋被查封及文旅大会等为由提出的降租、减租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案涉房屋系整体出租,具有不可分割性,单独解除合同将损害其他出租人利益并扩大损失,故对原告解除合同及腾退房屋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租金标准,结合原告产权面积占比及前期租金分配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按百分之五十比例主张租金,即每月三万元。关于减租抗辩,法院认定双方未达成八折降租合意,二次消防审验义务应由承租人承担,房屋查封及文旅大会不构成减租法定理由;但鉴于疫情防控与免租期存在交叉,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扣减三个月租金。最终判决:孙XX向王XX、苏XX支付截至2025年11月30日的租金47万余元,此后按每日九百余元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