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1月,原告杜X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钢筋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某小区部分楼栋及车库的钢筋作业以劳务综合承包形式发包给杜XX。2016年7月及12月,双方先后对钢筋班组工程量及增加维护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某公司尚欠杜XX劳务款共计14.2万余元。后据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故原告将诉请金额调整为6.5万元。
另查明,在涉及某公司与案外人杜XX、某物业公司的另案纠纷中,法院判决杜XX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等。因义务人未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杜XX与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其对某物业公司到期债权中的6.5万元转让给杜XX,以抵偿欠付的劳务费。在执行案件中,杜XX依据该协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法院及复议法院裁定驳回。
为维护合法权益,杜XX委托熊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劳务费6.5万元及自2023年8月3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彭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 债权转让未获执行法院支持后,原告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原债权人即被告某公司支付劳务费;
2. 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X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某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债权的行为未获法院支持,现原告杜XX请求某公司支付劳务分包款6.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还款责任,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彭XX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签字的资格,但不应承担个人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8月3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XX工程款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0余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