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市某新区某道路及排水工程,合同价5849万余元。某公司依约施工并于2020年8月竣工验收。2021年10月,双方签字确认内审价8712万余元。但某局仅支付4410万元。2024年12月,某市审计局出具报告指出工程存在多计价款等问题。某局据此委托第三方复核,扣减部分工程款。某公司为维护权益,委托熊斌律师起诉,要求某局支付欠付工程款4302万余元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标准,即应以内审价还是最终复核价为准;二是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基数及标准是否应予支持。某局辩称,内审结果存在工程量多计或重复计算,应以复核后的金额为准,且双方结算存在争议,不应承担违约金。熊斌律师则指出,某局迟延付款事实清楚,且合同通用条款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约定,某局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因专用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且双方均认可最终复核价8568万余元,品迭已付款,某局应支付4158万余元。关于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违约程度及实际损失,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付违约金。最终判决:某局支付某公司工程款4158万余元,并按LPR标准支付各阶段违约金;驳回某公司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