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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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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 在线
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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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熊斌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多方实际施工人交叉作业、工程量争议巨大的复杂局面,熊斌律师精准梳理银行流水、会议纪要、工程计量审核表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证明当事人实际施工的范围与工程量,有效击破了对方关于工程量不足的抗辩。同时,熊斌律师准确界定挂靠关系下发包人的直接付款责任,促使法院认定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从而判决发包人直接承担巨额工程款及保证金的支付义务,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2月,某路桥公司将案涉公路大修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公司,合同价2352万余元。原告苏XX、赵XX借用某公司资质实际投资施工,交纳履约保证金235万余元,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施工期间,因某公司截留工程款导致资金困难,苏XX、赵XX暂停施工。2020年8月,某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与二人的合作,并委托第三人王XX接手后续施工。苏XX、赵XX认为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51万余元及违约金,退还保证金235万余元,并要求某路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王XX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主张其完成后期施工,要求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苏XX、赵XX、王XX与某公司、某路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评判,是否构成挂靠及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2. 某路桥公司以案涉工程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3. 苏XX、赵XX与王XX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与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赵XX及王XX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某公司形成挂靠关系。但某路桥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明知且认可,故苏XX、赵XX、王XX与某路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擅自交付使用,视为具备结算条件。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苏XX、赵XX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为2263万余元。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苏XX、赵XX工程款120万元;某路桥公司支付苏XX、赵XX工程款1022万余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35万元;驳回苏XX、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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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南京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通晓现行所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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