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2月,某路桥公司将案涉公路大修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公司,合同价2352万余元。原告苏XX、赵XX借用某公司资质实际投资施工,交纳履约保证金235万余元,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施工期间,因某公司截留工程款导致资金困难,苏XX、赵XX暂停施工。2020年8月,某公司发布公告解除与二人的合作,并委托第三人王XX接手后续施工。苏XX、赵XX认为内部承包协议无效,但工程已投入使用,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51万余元及违约金,退还保证金235万余元,并要求某路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王XX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主张其完成后期施工,要求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苏XX、赵XX、王XX与某公司、某路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评判,是否构成挂靠及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2. 某路桥公司以案涉工程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3. 苏XX、赵XX与王XX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与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XX、赵XX及王XX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与某公司形成挂靠关系。但某路桥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明知且认可,故苏XX、赵XX、王XX与某路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擅自交付使用,视为具备结算条件。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苏XX、赵XX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为2263万余元。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苏XX、赵XX工程款120万元;某路桥公司支付苏XX、赵XX工程款1022万余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35万元;驳回苏XX、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第三人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