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原名某工程技术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保温工程分包合同》,承包某小区一期及二期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总价分别为148万余元和28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材料、人员进场施工并顺利完工。工程竣工后,被告项目经理周X在两份《分包工程结算单》及《分包结算单》上签字确认。结算单载明:一期项目决算总价15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未付工程款14万余元;二期项目决算总价214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未付工程款9万余元。两项目合计欠付工程款23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熊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被告项目经理周X在结算单上的签字行为是否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其二,原告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被告能否以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其三,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辩称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确认故无效,且原告未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致使无法付款;第三人周X亦辩称其签字必须经被告工程部核定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X作为被告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经理有权参与工程验收及结算,原告有理由相信周X的签字能代表公司,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结算单确认的欠付工程款23万余元合法有效,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发票问题,经查原告已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被告拒付理由不成立。因被告确未全额支付工程款,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酌情认定资金占用利息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