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提供冷冻食品、仓储及物流配送业务,期间共计供货19.6万余元,付款周期届满后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双方虽有合作但货款已结清,不存在拖欠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经营百货销售的公司。案外人孙XX以某公司名义与被告进行鲜活及冻货联营,由被告提供场地并统一收款后按比例扣点结算。联营期间,案外人周XX负责货物采购。2024年11月,周XX自称被告生鲜经理,向原告租用冷库并口头约定采购冻货和鲜货。此后,原告依约供货,由周XX安排的人员签收,但周XX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对账时发现周XX并非被告员工,且周XX随后失联。此外,原告与被告就面点等产品存在直接供货合作,双方对此无货款纠纷,但案涉冻货交易系周XX冒用被告名义进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百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货款支付责任。具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周XX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代理,即被告是否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二是周XX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原告是否有理由相信周XX有代理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有权代理,案涉交易磋商由周XX与原告进行,周XX实际并非被告工作人员,亦未获被告授权,其冒用被告名义采购的行为未经被告追认,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关于表见代理,周XX在缔约时未提供任何证明文件,缺乏权利外观;在履行过程中,虽部分货物送入被告经营场所且收货人穿着超市服装,但原告作为长期从事供货业务的商事主体,且与被告存在面点等直接合作在先,具备随时核实周XX身份的便利条件。原告在面临大宗交易时疏忽大意,未履行与自身专业程度及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失。因此,周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综上,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合同相对方或周XX构成表见代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千余元,由原告某商贸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