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0月28日及11月27日,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的某小区项目供应建筑用钢材,合同含税金额分别为49万余元和1177万余元。合同约定每月核对供货数量及结算金额,某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建筑公司按进度付款。同时约定,XXX公司因种种原因未按时支付货款,某商贸公司放弃主张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权利。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依约供货,经结算产生货款共计658万余元。某建筑公司支付503万余元后,尚欠154万余元未付。某商贸公司遂委托熊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154万余元;二、某商贸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有依据。某建筑公司辩称对欠付本金无异议,但主张未付款系因业主单位未结算且未完全支付款项,属客观原因。同时,某建筑公司强调合同已明确约定某商贸公司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并引用了其他几起类似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证明该免责条款属于民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合法有效,故不应承担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商贸公司依约供货,某建筑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货款154万余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某商贸公司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商贸公司货款154万余元;驳回某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