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情侣恋爱交往过程中衍生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基于对被告的情感信任,向被告交付数万元资金,交由被告投入案外某房产经营门店项目。资金全部经由被告经手处置,原告并未直接对接项目实际运营方,未参与项目日常经营,也未和项目第三方直接建立沟通联系。
双方感情破裂分手之后,就前述投资资金的处置,原、被告自行签署书面《协议书》,对资金返还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约定由被告承接该笔投资对应的全部收益与风险,承诺在约定时间向原告返还对应投资款项,同时对部分专项投资回款的优先返还作出约定。
后续被告并未依照书面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款及逾期利息。
本案最初一审作出判决后,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的基层一审法院审理后,将案涉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代理投资关系,认为案涉协议存在权利义务失衡、显失公平,同时项目经营主体已经注销,在未完成项目清算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委托胡晓阳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接受委托后,胡晓阳律师梳理全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协议等全套证据,发现一审裁判存在多处事实认定偏差:
1.一审法院主动以“显失公平”否定协议效力,但被告自始至终并未提出显失公平的抗辩,亦未行使合同撤销权;
2.混淆委托关系与代理关系,错误推定原告与项目第三方直接成立投资合伙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以自身名义对外投资,原告甚至没有项目实际运营方的任何联系方式;
3.错误解读案涉《协议书》性质,将协议理解为原告向被告转让店铺经营权;本案协议实质是原被告二人内部对案涉投资款项风险、还款义务的清算安排,不以原告实际取得项目店铺经营权、完成股权变更交付为前提;
4.遗漏双方聊天记录中被告自行认可接手项目、承诺还款的关键证据。
二审阶段,胡晓阳律师补充提交新证据,围绕法律关系定性、合同效力、协议履行条件三大核心焦点展开论证,重点阐述:即便案涉资金最初用于对外投资,情侣之间分手后,完全有权通过书面协议重新划分双方内部权利义务,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恪守履行。
二、案件结果
1.二审终审改判,彻底撤销重审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的民事判决;
2.二审法院采纳胡晓阳律师全部核心代理观点,认定案涉分手之后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法律关系转变为投资款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3.判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返还全部案涉数万元投资本金,同时支持自约定还款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4.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败诉方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获得完整保护。
对比:重审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实现全盘反转,全额实现当事人起诉时的诉求。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覃亲友遇到以下情形,可随时咨询胡晓阳律师:
1.恋爱同居期间,向伴侣转账出资,交由对方对外理财、开店、投资项目;
2.分手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欠条,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返还投资钱款,对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
3.资金由对方经手对外投资,自己没有直接参与项目,没有对接第三方合作方;
4.案件经过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依然败诉,不服判决需要提起上诉,想要争取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