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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涉案税额超 190 万,朱建波律师帮助我方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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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建波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在策略制定上,朱律师准确评估了王某甲的犯罪数额及退赃情况,确立了以“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争取缓刑的核心辩护策略。其次,在证据组织与沟通方面,朱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退缴192万余元违法所得及税款,夯实了悔罪表现的客观证据。最后,在庭审中,朱律师紧扣初犯、偶犯、坦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向法庭充分论证了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成功帮助王某甲获得缓刑判决,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X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XX通过某建材公司向王XX实际控制的某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税额共计69万余元,均已抵扣。此外,王XX经被告人郝XX介绍,安排王XX向陈XX、李XX等多人实际控制的多家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4份,税额共计184万余元,均已抵扣。王XX违法所得共计190万余元,郝XX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缴相关税款及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王XX的犯罪数额、退赃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以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王XX、郝XX、王XX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系主犯,王XX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税款,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郝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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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朱建波律师,硕士学历,执业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合伙人、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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