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XX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XX通过某建材公司向王XX实际控制的某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税额共计69万余元,均已抵扣。此外,王XX经被告人郝XX介绍,安排王XX向陈XX、李XX等多人实际控制的多家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4份,税额共计184万余元,均已抵扣。王XX违法所得共计190万余元,郝XX违法所得共计18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缴相关税款及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王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审查王XX的犯罪数额、退赃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以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王XX、郝XX、王XX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系主犯,王XX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税款,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郝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王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