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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涉案渔获 2 万余斤,朱建波律师成功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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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建波律师精准把握量刑情节,重点突出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对接检察机关,指导当事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依托退赃退赔的实质悔罪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罪刑相适应的轻判,实现有效辩护。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5月至8月期间,隋X甲与葛XX共同出资购买涉案养殖快艇船,并雇佣多名船员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水产品三十余次,共计捕捞二万余斤,价值25万余元。在此过程中,隋X乙、解XX等人负责望风、遮挡摄像头以躲避检查,翟XX负责卸货、记账及核验数量,捕捞的水产品由隋X甲联系收购。2024年8月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船只并抓获隋X甲等人。公诉机关指控隋X甲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隋X甲等人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万余元及专家评估费用五千元。案发后,隋X甲等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隋X甲的犯罪情节认定及量刑考量上。辩护人提出,隋X甲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轻,且其虽有行政处罚记录但不属于犯罪前科;同时,隋X甲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而公诉机关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隋X甲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价值达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严重破坏了海洋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隋X甲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价值达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法院认为其属结伙作案且数额达标,社会危害性不宜认定为较轻,故不予采纳。但法院查明,隋X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隋X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隋X甲等人继续退赔违法所得4.6万余元;隋X甲等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万余元及评估费五千元(上述费用均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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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朱建波律师,硕士学历,执业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合伙人、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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